为加快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充分发挥林地的经济效益,人民银行海林市支行和有关部门就如何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与金融支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 一、海林市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黑龙江省海林市是森林资源比较富集并具有区域特点的国有重点林区之一,森林资源总量较大但构成不均衡,集体林所占份额较低,地方绝大部分森林是以维护国土安全和生态平衡为主要目的的生态公益林,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相对滞后。海林市林业由省直国有森工林区、地方林业和其他有林单位(行业)三部分组成。其中:省直国有森工林业在市行政区内的牡丹江林管局辖3个林业67个国有林场;地方林业管理1个县市林业局,海林市面积7.5万公顷,蓄积409.9万立方米,分别占9.8%和10.6%。目前,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参加集体林权改革的林地面积共65000亩,占集体林地面积的49.18%,占全市林地总面积的9.96%。 二、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贷款情况 在林权制度改革前,林业贷款的方式主要有小额信用贷款、普通担保贷款及联保贷款。由于改革前森林资源产权不明晰,处理变现难等原因,使得信贷投入遭遇担保难、回收难、风险控制难,各银行普遍存在惧贷现象,也是导致了林权抵押贷款存量小,增加额度难的主要原因。而林权制度改革后,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调、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目前海林市林权贷款模式主要林权抵押贷款,即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该贷款方式投放时间长、利率低等特点更适合林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并且直接以林木作为抵押,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效率,必将成为林业贷款的主要发展方向,但该贷款的有效推广必须得益于相关的资产评估、林木流转市场、林木资产保险等服务体系建设的完善。 海林市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林权抵押贷款期限为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为不高于同档次农业贷款利率,并适当给予以优惠。林权抵押率根据抵押物状况及评估价值确定,原则上最高额度不超过30%。海林市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发放了两笔金额90万元、利率为11.2%的林权抵押贷款。 三、海林市林权制度改革与金融支持面临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以黑农信联发(2009)262号文件下发了《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集体或非公有制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海林市农村信用社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发放发放了两笔金额9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导致金融支持力度弱化的原因主要是,海林市虽然是全省的重点林区之一,森林覆盖率较高,林业用地面积较大;但过量开发,导致可采资源匮乏,包袱重、困难多,深层次矛盾不断凸显,林农收入较低。 1.缺少林地资质评估人才,评估机制不健全。据林业部门反映,目前海林市乃至全省都缺少林地专业资质的评估人才,更谈不上评估机制的建设,严重阻碍了下一步涉及到的林权抵押贷款和对林地的投融资担保、森林保险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业务开展。 2.银行抵押贷款门槛设置高,满足不了林农贷款需求。目前,国家出台了相应配套林权抵押贷款机制,解决了林农以林权证作抵押贷款的瓶颈,把贷款期限延长到10年,在贷款利率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林业局等五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农民实际承担的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要求林权抵押贷款利息低于信用贷款利息。但是,由于海林市集体林权改革进展缓慢,信贷需求没有释放,影响了银行贷款投放的积极性。据了解,海林市银行的贷款投放主要是用于对木业加工和房地产开发上,没有出台统一相关配套的适合本地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和操作规程。另外林农文化水平较低,认为银行贷款门槛设置高,利率高,抵押贷款审批手续繁琐等,很难满足农民需求。 3.林农投入加大,缺乏实力雄厚的林业信用担保机构。目前,林农每年要上缴集体林采伐育林基金36元/每立方米,承包费用投入加大,管护分散,集体林地国家没有管护补贴等,由于海林市没有林业信用担保机构,林农很难承受其他融资担保公司等的高额收费,林农只顾眼前利益,承包经营山地积极性不高。 4.林农保险意识不强,防范风险意识薄弱。目前海林市林农积极参与集体林权改革的意识很强,但是对自然灾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侥幸心理,投保的主动性不强,林农很不情愿每年都拿出大量资金对山林进行投保,风险防范意识非常薄弱。 5.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发展相对缓慢,农民投资林业务林致富的资金需求没有得到有效满足。二是贷款期限过短,还没有与林业生产长周期特点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三是贷款利率偏高,过高的贷款利率加重了林农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民投资林业的热情。四是抵押物处置困难,处置程序复杂,限制因素较多。五是林权流转市场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林权抵押登记和产权交易服务等软硬件设施建设不够完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六是林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完善,缺乏实力雄厚的林业信用担保机构。 6.森林保险发展缓慢。一是投保面低,森林保险覆盖面积不大。二是保费补贴低,林农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三是林农投保意愿低,对自然灾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侥幸心理,投保的主动性不强。四是保额低,保额远远低于成林的实际市场价值。五是保费较高,林农负担较重。六是保险品种单一,未能满足农民对保险品种多样化的需求。 三、对策与建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之后又一次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改革,是农村经济社会的第二次历史性革命。因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了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农民期盼的焦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建立合作机制,为化解和降低金融风险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开展、确保林农受益。 1.林业、财政、金融和保险等要加强沟通,通力协作,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会商、座谈、联合调研等方式,建立双向工作进度调度机制,及时沟通交流林权制度改革情况,协调解决林权抵押贷款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顺利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保障。 2.注重优化金融保险服务环境,为金融保险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更好的条件。林业部门要在林木收储中心建设、“一确认、两承诺”制度建设(确认林地林木权属、承诺在抵押期间不允许流转、不允许林木采伐)、林权流转体系建设等方面下工夫,为完善林业投融资环境,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权抵押贷款持续健康发展,为金融部门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市场保障。 3.注重总结经验,积极创新,稳步推进林业金融保险工作。要从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角度,以林农需求为导向,认真总结经验,探索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多种模式,开发多种涉林、宜林的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适当简化手续,切实方便林农。 4.注重组织、宣传与考核,做好财政、金融和保险支持林业工作。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精心组织。通过联合召开合作项目推介会,广泛宣传,树立典型,营造有利于林权改革顺利推进的良好氛围;要明确一把手负责制,通过组织考核,形成推进合作的动力。 (人民银行海林市支行课题组 成员:于凤林、魏绪、于新林、杨美霞) |